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发挥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党发〔2016〕24号),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财税管理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入驻的总部企业能够在新区纳税,并与新区签订投资协议。
第四条入驻的总部企业投资和其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应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呼和浩特市以外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连锁100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100强等行业领军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民营企业100强总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地区总部。
(二)境内外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总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地区总部。
(三)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
1.大数据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
2.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和高端装备制造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以上。
3.生物科技、新材料和高端生物医药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
4.文化创意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
5.绿色生态产业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
6.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试行)》,税收贡献多、发展潜力大,对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二章 补贴奖励标准
第五条运营奖励
(一)对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新区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及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购买面积不低于500㎡),或其控股企业在新区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总部企业(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根据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和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二)对租赁新区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及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300㎡),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根据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和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50%、第4年至第5年25%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对在入驻的总部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第七条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给予支持。
(二)对购买新区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三)对租赁新区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面积300㎡及以下部分,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入驻的总部企业应与新区相关部门签署入驻协议,承诺10年内不迁离并依法开展业务。若10年内迁离或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不退还补贴和奖励的各类入驻企业,将其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新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条在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条在呼和浩特市现有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注册的总部企业迁入新区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一条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资金,由有关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此政策执行,具体兑现责任由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负责。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图解:《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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